美国公司刚成立,能不能直接办EB-1C?移民局只认这3个指标

政策动态 · 发布于 2026-10-29 · 天岱移民留学咨询

先说结论:不能。美国公司必须在递交 I-140 之前已经“实际经营满一年”,仅仅注册成立满一年不算。这是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(USCIS Policy Manual 第6卷第F部分第4章)的硬性规定,新设公司(new office)明确不具备 EB-1C 申请资格。想快,只有一条路:先办 L-1 新办公室,等美国公司实际经营满一年,再转 EB-1C。

一、先分清两个“一年”,很多人栽在这里

EB-1C 里出现两个“一年”,含义完全不同,混淆了就会白等、白花钱。

第一个一年:美国公司“实际经营满一年”。

移民局原文要求,作为申请人的美国雇主,在递交申请时,必须已经在美国境内actively engaged in doing business(实际从事经营活动)满一年。政策手册特别写了一句话:一家美国公司可能合法存在超过一年,但如果它没有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满一年,就不具备为跨国经理或高管递交申请的资格。

注意关键词是“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”,不是“注册满365天”。空壳公司、只有注册证书没有实际业务的,摆满三年也没用。

第二个一年:申请人本人“在海外关联公司任经理或高管满一年”。

要求在递交前的三年内,有至少一年受雇于合格关联机构,且岗位是经理或高管职能。这一条是看人的,不是看公司的。

两条必须同时满足,缺一条都不成立。

二、移民局真正审的3个指标

指标一:合格关联关系(Qualifying Relationship)

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,必须是以下四种关系之一:母公司、子公司、分公司,或同一母公司控股下的关联公司。判断标准是“所有权与控制权”——谁直接或间接持有资产的法律权利,并有完全的权力去控制。

实操上最容易被卡的是“关联公司”(affiliate)。两家公司由同一个自然人或同一批股东控股,才可以算关联。如果只是生意伙伴、长期合作、互相介绍客户,这不是关联关系,办不了。

另外,海外公司必须同样处于“正在经营”状态。美国公司做得再好,如果中国公司已经停业、只剩一个营业执照,这条也不成立。

指标二:申请人本人的经理/高管职能(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)

这是 EB-1C 被拒最多的地方。移民法把“经理”分成两类:

人事经理(Personnel Manager):主要职责是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部门或分支,并且直接管理至少两名专业人员、管理人员或其他经理级员工,或者管理该组织的某项核心职能。

职能经理(Function Manager):不直接带团队,但管理公司的一项核心职能或主要组成部分。这条是给中小公司留的口子。

高管(Executive):主要职责是 direct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organization(指挥整个组织或其主要部分的管理),制定组织的目标与政策,并且只接受更高层、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遍监督。

关键词是“primarily”——主要精力必须放在管理上。如果一个“总经理”自己天天跑客户、谈单、盯生产,移民局会认为这是销售或运营岗,不是管理岗。

指标三:美国公司的实际经营与支付能力

除了满一年,移民局还会看:有没有真实办公场所、有没有真实业务流水、有没有雇佣员工、有没有能力支付该高管的工资。这些不是纸面要求,是补件(RFE)的高频项。

三、一张表看清能不能办

对照项新注册/未满一年已实际经营满一年
能否直接递交 I-140(EB-1C)不能能
政策依据政策手册 Vol.6 Part F Ch.4:新设公司不适用同上,满一年即符合
美国公司需证明不适用(不符合申请资格)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满一年
可行替代路径先办 L-1 新办公室(首次批准1年)直接申请 EB-1C
时间账L-1 一年 + 转 EB-1C直接进入 I-140
审理关注点关联关系、资金来源、真实经营计划经营真实性、管理职能、支付能力

四、新公司想快,只有这一条合法路径

第一步:办 L-1 新办公室(New Office L-1)。

L-1 允许跨国公司派高管去美国开设新办公室,首次批准通常给一年。这一年在做两件事:把美国公司真正运营起来,同时让你本人在美国合法工作、合法管理。

第二步:美国公司实际经营满一年后,递交 I-140(EB-1C)。

此时美国公司已经“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满一年”,满足 EB-1C 的申请人资格。同时你本人在海外公司的那一年经理/高管经历通常仍然有效(在递交前三年内)。

第三步:I-140 批准后,走身份调整(I-485)或领事馆程序。

EB-1C 不需要劳工证(PERM),这是它相对 EB-2/EB-3 最大的时间优势。

这条路径的现实时间账:L-1 首次一年 + EB-1C 审理期。相比 EB-5 的资金占用和排期,对已经有实体生意的企业主更划算。

五、四个常见误区

误区一:“公司注册满一年就能办。

”

错。政策手册明确区分“合法存在”和“实际经营”。没有持续业务的公司,注册再久也不合格。

误区二:“先在美国注册个公司,等一年自动就符合了。

”

不完全对。这一年必须真的有经营活动。空转一年、只有银行账户没有业务,审核时依然过不去。

误区三:“我在中国是老板,到美国当然是高管。

”

不一定。EB-1C 审的是“你在这个岗位实际做什么”,不是头衔。中国公司的法人、董事长,到美国公司如果实际做销售或跑业务,依然会被认定为非管理岗。

误区四:“办了 L-1 就等于拿到 EB-1C。

”

错。L-1 是工作签证,EB-1C 是移民申请,两套标准。L-1 获批能证明关联关系和部分管理职能,但不保证 I-140 一定批准。

常见问题

美国公司注册满一年了,但一直没有实际业务,能办 EB-1C 吗?

不能。移民局要求的是“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满一年”,注册时间不等于经营时间。没有真实业务流水的公司,在 I-140 阶段会被认定为不符合申请人资格,或在补件时无法举证。

先办 L-1 新办公室,最快多久能转 EB-1C?

L-1 新办公室首次批准通常为一年。美国公司实际经营满一年后即可递交 I-140(EB-1C)。前提是这一年里美国公司确有持续经营,且你本人持续担任经理或高管职能。

美国公司只有两三个员工,能证明“经理”身份吗?

有可能,但要走“职能经理”(Function Manager)路径,证明你管理的是公司的一项核心职能,而不是靠下属人数。人员规模小不是绝对障碍,但举证责任更重,需要组织架构、职责说明、决策记录等材料支撑。

七、如果你现在就要动,材料先准备这些

美国公司满一年这条是硬门槛,改变不了。但这一年的经营过程能不能留下证据,决定了你一年后递交 I-140 顺不顺。以下材料从今天就要开始攒:

第一类,证明“持续经营”。

营业执照与注册文件、联邦税号(EIN)、公司银行账户流水(要能看出持续进出的业务往来,不是只有股东打款)、已经签的合同与发票、租赁合同、水电账单。这一年的流水是审核的核心,断档三个月以上会很难解释。

第二类,证明“真实办公场所”。

办公室或店铺的租约、照片、门牌、员工工位。移民局现在对“虚拟办公室”非常警惕,用共享办公地址注册的,要能证明你真的在那里办公。

第三类,证明“合格关联关系”。

中美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图、股东名册、出资凭证。如果中间隔着香港、BVI、开曼等层级的,要把每一层的持股关系都画清楚,附上注册证书。层级越复杂,补件概率越高。

第四类,证明“你的管理职能”。

组织架构图(要标出你的位置和下属)、岗位说明书、你签署的重要文件、你主持的会议记录、你做的预算与人事决策。这一项是 EB-1C 被拒的第一大原因,别等到补件才去想。

第五类,证明“支付能力”。

美国公司的年度报税表、财务报表、工资单记录。要给高管发工资,公司得有能力发。

八、时间账要算清楚,别被“快速通道”忽悠

市面上有些说法把 EB-1C 包装成“半年拿绿卡”,这个说法对已经经营多年的成熟企业成立,对新设公司不成立。

真实的路径长度是这样:

如果美国公司还没满一年,你必须先走 L-1 新办公室。L-1 首次批准通常一年,这一年是实打实要等的,没有加速办法。一年期满、美国公司确有经营,才能递交 I-140。

I-140 本身的审理时间取决于是否加急。加急服务(I-907)可以把 EB-1C 的 I-140 审理压到 45 个工作日(按移民局公布的 EB-1C/E13 类别处理时间),但要额外付 2965 美元加急费(2026 年费率,以移民局最新公布为准)。

I-140 批准后还要走身份调整或领事馆程序,这一段的时间取决于排期和案件积压,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还要看当月签证公告牌的表A/表B。

所以对新设公司来说,从今天到拿到绿卡,一年是省不掉的地板。任何承诺“几个月搞定”的说法,要么说的是成熟企业,要么在绕过 L-1 这一步——而绕过这一步的结果就是 I-140 被拒。

九、天岱的判断标准

我们看一个客户能不能直接办 EB-1C,只问三件事:美国公司实际经营满一年了吗?中美两家公司是合格关联关系吗?你本人在这两个岗位上做的是管理还是执行?

三个都是“是”,直接办 EB-1C。有一条是“否”,就先解决那一条,而不是硬递材料等补件。补件一次通常拖三到六个月,比一开始走对路径更慢。

天岱移民咨询,二十年跨境身份规划经验。EB-1C 我们采用后付款模式:签约先付部分,I-140 批准后再付尾款,资金走联名账户监管。具体方案需要看你的公司架构和经营情况,可以私信留联系方式详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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